《路途风险货品运送办理规则》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标准路途风险货品运送市场秩序,保证公民生命产业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保护路途风险货品运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法令、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品种风险货品的路途运送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风险货品,是指具有爆破、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风险特性,在出产、运营、运送、贮存、运用和处置中,易引起人身伤亡、产业损毁或许环境污染而需求十分防护的物质和物品。风险货品以列入国家标准《风险货品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风险货品品名表》的,以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或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成果为准。
本规则所称路途风险货品运送,是指运用载货轿车经过路途运送风险货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则所称路途风险货品运送车辆,是指满意特定技能条件和要求,从事路途风险货品运送的载货轿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风险货品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风险货品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风险货品品名表》(GB12268)履行。风险货品的风险程度根据国家标准《风险货品运送包装通用技能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六条国家鼓舞技能力量雄厚、设备和运送条件好的大型专业风险化学品出产企业从事路途风险货品运送,鼓舞路途风险货品运送企业实施集约化、专业化运营,鼓舞运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送风险货品。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担任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风险货品运送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