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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军工准入5证1网有关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24-01-18 05: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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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足球直播小久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经与有关部门一同研究,决定:

  一、延长一级(甲级)保密资格(资质)单位证书有效期,凡2020年6月30日前证书到期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二、疫情防控期间,一级(甲级)保密资格(资质)书面申请受理审查工作不受影响,现场审查视疫情发展状况适时恢复。

  三、各地保密资格(资质)行政审批机关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情况,视情延长二级、三级(乙级)保密资格(资质)有效期。

  各保密资格(资质)单位在妥善安排复工复产的同时,要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保密技术保护措施,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经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发展部共同研究:

  决定自即日起暂停办理一级(甲级)保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暂不组织安排现场审查,恢复办理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各地保密资格(资质)行政审批机关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决定是不是暂停办理二级、三级(乙级)保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暂停办理期间,保密资格(资质)行政审批机关应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保密资格(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经商装备发展部,现将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凡2020年6月30日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二、疫情防控期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书面申请受理审查正常办理,需现场审查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工作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适时开展。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疫情防控要求,视情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受理工作。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的单位在妥善安排复工复产的同时,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资格审核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平稳有序,经报军委装备发展部领导批准,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有关应对举措明确如下:

  二、对尚且还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确有急需任务的承制单位,由各单位资格审核检查主管部门视所在地区疫情防控进展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协调本地审查审核力量,制定安全管控方案,按一事一报原则开展审查工作。

  四、对难以按时实施年度监督审查的承制单位,由新时代认证中心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监督审查。

  五、对已完成现场审查整改验证、具备推荐注册条件的承制单位,正常办理注册报批手续。

  六、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暂停受理期间,申请单位可通过符合保密要求的机要传递渠道,向受理点寄送申请材料。受理点对材料来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做预先整改。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防疫工作,现将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各项服务工作调整安排通知如下:

  各企业单位应做好人员安排,保证现场办理业务人员身体健康,并做好提前预约,就近到所属地区分中心办理查询服务,减少人员流动;现场办理业务人员应按要求接受体温检测,需提供由所在单位开具的无接触疑似和确定诊出的病例、返回本城市已隔离14天等情况证明,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疫防护。

  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质量认证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要在确保认证活动合规、有效、可持续的同时,结合自己实际及风险控制能力,对认证实施作出合理优化调整,具体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认证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向认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咨询释疑、沟通整改等服务功能。

  (二)认证机构可根据疫情发展及认证企业真实的情况,选择适宜方式完成审核/工厂检查(包括初次认证审核/工厂检查、监督审核/检查、再认证审核等)相关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

  (三)因疫情导致需延期实施现场审核/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制定合理方案支持延期现场审核/工厂检查的实施。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应相互承认企业已有CCC认证工厂检查结果,并可采信其他自愿认证评价信息,以尽可能减少重复评价和现场检查;对涉及型式试验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物流运输允许的前提下,合理、优先安排CCC认证检测工作。

  (五)对涉及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认证业务,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跟踪处理,全面做好技术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认证质量。

  针对以上及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措施,待疫情解除后,各认证机构、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应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方式,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服务、控制认证风险,降低疫情对认证结果的影响。

  (一)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己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一)各认证机构应强化认证主体责任意识,并对疫情防控期间针对认证实施所做出的优化调整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供良好认证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针对认证实施情况,各认证机构应加强与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流沟通,及时将优化调整措施及相关安排通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认证机构应将所安排的监督审核/工厂检查及再认证现场审核项目实际发生时间、相关认证证书有效期顺延情况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有关信息服务平台,总局信息中心应做好有关技术支持。